1.填写申请表。
经营者向许可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按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
如果申请材料可以当场纠正,申请人应在更正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补充材料。
2.现场验证。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申请人经营地工商所进行现场核实。
3.重点检查内容。
①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距离超过25米(含25米);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存放。
②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与个人生活空间分离;是否有单独的地方或分离;
③食品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是否干净卫生。
④申请预包装食品的,是否有相应的货架等设备设施;散装食品是否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冷藏食品是否有冷藏箱(柜)等设施。
⑥申请批发经营的,是否具备相应的存储条件。
4.提交审批人的意见。
现场验证合格的,验证人应当签署“现场条件符合法定要求,提交审批人批准”的意见;现场条件可以改正后达到合格的,应当在5天内提出改正意见;现场条件完全不合格的,应当签署不合格意见。
5.提交审批人的意见。
许可机关应当要求许可申请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许可证。委托代理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和《许可通知书》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