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2、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①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
②网站的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
③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答: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5号)、《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其材料信息如何处理?
答: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公司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
5.申请企业的业务发展说明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材料中的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A.公司情况简介;
B.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
C.盈利模式分析;
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E.公司为保证内容安全建立的相应制度介绍。
6.应如何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网络表演?
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