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则关于劳动派遣的案列:
赵某系某派遣公司派遣到某水泥公司的劳务人员。因身体原因,赵某不能适应当前工作,向水泥公司提出调整岗位。水泥公司以其不能适应当前岗位为由,劳务派遣服务,与赵某解除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随后派遣公司将赵某辞退。
赵某到失业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告知赵某没有参加失业保险,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赵某到派遣公司询问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原因,派遣公司答复:水泥公司支付的费用中没有失业保险费,因此公司没有为其参加失业保险。
赵某向人社部门咨询,其社会保险费是由派遣公司缴纳还是由用工单位缴纳?其失业保险待遇到哪里领取?
答:赵某的社会保险费应由派遣公司缴纳,其失业保险待遇应与派遣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不同点
很多人无法分清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合同,相信以下内容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二、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三、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芜湖劳务派遣,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五、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
六、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务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八、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有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九、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
十、违反法律的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很多人不太了解劳务派遣,也好奇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怎么发?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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