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劳务派遣工,你有哪些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的不多说,知道以下3点就够了!
1、依法参加社保
参加社保是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派遣工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并不代表派遣工无权参加社保,派遣工是跟派遣公司签的合同,劳务外包项目,那么依法该由派遣公司给派遣工办理社保。
2、无派遣有底薪
派遣工的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因此很多人以为如果没有派遣工作就没有工资可以拿,劳务外包公司,只能等着派遣公司什么时候能给自己派遣到工作。实际上不是这样的!还是这个概念,派遣工属于派遣公司的合法员工,那么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必须保障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至低工资标准。即使劳动者暂时没有派遣出去,属于赋闲状态,派遣公司也应该依法给予劳动者底薪。也就是说,派遣工是有底薪保障的,有派遣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出,没派遣时由派遣公司出。
3、有权参加工会
如果你以为参加工会只是正式工的权利那你就大错特错了,派遣工跟正式工一样可以参加工会。这有什么作用呢?简单来说这是我们权益的第1道屏障,是我们维权的第1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有义务协助劳动者维权,反应、解决问题。
什么是劳动派遣?
劳务派遣简单点来说就是劳务派造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意到用工单位者从事劳动、提供劳务,劳动者提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务派造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用工是社充形式,只能在时些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位上实施,芜湖劳务外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位是指为主业务岗位提服务性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体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我国早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就有了劳务派遣,由于政策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很多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为了便于对这些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的管理以及保障外企代表处雇员的合法权益,于1980年出台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规定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招收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进行办理,这便是我国劳务派遣的雏形。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的逐渐改革,大量国企职工下岗待业,还有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劳动力过剩。为了解决就业问题,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人才市场配置为主、国家计划分配为辅的二元配置格局。劳务派遣公司介于政府与人才市场的调节之间,柔性地实现了人才的重新配置。对用人单位来讲,劳务派遣突破了人事制度的刚性框架,有效地解决了用人单位编制不够或人才过剩的问题,还降低了人事管理成本,也避免了处理劳资纠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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