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流程
1、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刊登清算公告(清算公告需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1次,公告期45天);
2、注销五险一金账户;
3、注销税务登记证,取得清税证明;
4、注销单位银行账户;
5、民政登记注销;
6、材料提交窗口后,可通过受理通知书上的编码查询办理进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办理条件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所需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并附有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管理单位的全部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