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更新:2024-06-30 07:30 发布者IP:120.242.78.59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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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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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合法投资经营且符合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新能源发电类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现代农业、新能源装备制造、化工、 矿产资源kaifa利用、文化旅游、通道物流、航天航空、核及核关联、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产业链项目。

第二章用地支持政策

第三条 对总投资 10 亿元以上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列入省级重大项目, 优先争取省级重大建设用地指标支持 ; 对总投资 5亿元以上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大项目 ; 对总投资 3亿元以上的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为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高新区)重点项目,建立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第四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土地的 , 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不超过 20 年; 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用地的 , 租赁期 一般不超过5 年; 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据产业类型和投资强度 , 实行 10 年、20 年和 30 年弹性年期出让。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供应标准厂房 、科技孵化器用地 , 提前对出让土地进行勘评, 推动新建产 业项目“拿地即开工" 。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供地方式,市县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zui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和不低于成本价(租)的基础上,确定工业用地价格(租 金)标底,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条 对省级确定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zui低价标准的70 %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zui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zui低价标准的1 5%- 50%执行。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kaifa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 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六条 对招引落地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500 强、上市 公司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等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供地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 , 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 ,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第八条鼓励招商引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我市现有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新建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属于租赁土地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期满后可优先续期。

第三章项目奖补政策

第九条 对引进投资额 50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 投资额 10 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投资额 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 投资额 1 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实行重大招商项目奖补”一事一议”政策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补条件的,积极申报省zhengfu奖励。鼓励县(市、区)依法依规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根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收注册资本增资等实际情况,奖补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奖励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条 对招引项目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招引项目从事循环经济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支持各县(市、区)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完善产业链条,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支持各kaifa区与省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吸引和培育优质总部企业落户。鼓励各县(市、区)探索通过异地嫁接科创资源,形成研发中心在外,中试基地、生产基地、总部基地在内的协同发展模式。“飞地经济“合作机制采取双方协商、”一事一议” 原则,共同研究商定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签订合作协议。“飞地经济”项目涉及的道路、电力、通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各县(市、区)优先规划、集中配套、全面保障。

第四章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我市首次在沪深两市上市公kaifa行股票的招商引资企业 , 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1 00 万元;市域外上市公司总部迁入酒泉市辖区的企业 , 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1 00 万元; 首次在“科创板 ” 上市的招商引资企业 , 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80 万元;首 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 金奖励 50 万元;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酒泉市辖 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实现融资并投资酒泉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建立政银企对接交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实现直接融资。引导zhengfu类融资担保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 1. 5%。

第十四条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或投资,为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提供服务。鼓励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吸引战略性投资机构,以及公开或私募发行公司债券,对成功引入战略投资机构、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对其发生的担保增信费、评估费、评级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等中介费用合计给予 20 % 的 一次性补贴 ,zui多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章产业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对引入本市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 ,在分别享受省级一次性 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的基础上 , 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鼓励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等平台,在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 , 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和信息科技企业建设基于5G、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和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双创“平台、云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 , 经工信部门认定(验收) 后, 按设备(软件)投资的1 0%给予奖励,奖励zui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引进落地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 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按照国家 级、省级奖励资金的 30%予以配套 , 给予zui高不超过20 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在酒泉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暨绿色数据中心产业园落地建设企业数据中心(机房),或托管、租赁服务器、标准机房,其中:对企业数据中心(机房)搬迁、建设设备(软件)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 按照设备(软件)投入的 1 0%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上云用数赋智"、服务器托管或租赁,按照年费用给予zui高不超过15 万元奖励; 注册成立 1 年以上的大数据创业创新企业 , 额外再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基础保障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省市认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推行全链条全周期全天候服务,依法依规保障用林、用能、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等要素,配套水电路气房等基础保障。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承担 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zhengfu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zhengfu直接投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入驻由zhengfu修建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根据投资强度和经济贡献程度,可享受第 一年免租金 ,第二年、第三年免 50 %租金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入驻我市各类园区的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 500 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 ,支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用房等服务设施。办公用房前三年内按低于市场价供企业租 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第七章人才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的“双招双引“工作 机制,鼓励引进服务团队、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招商企业引进专家人才年薪 50 万元以上的 , 纳入市级领 军人才管理 , 并享受同等补助待遇 ; 支付专家或团队薪酬 100 万元以上的 ,同级财政按企业支付薪酬的 1 0%给予补助, 补助金额zui高不超过50 万元。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的高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高职称(副高以上),正专业技术人员、专家人才凭“重点项目高层次人才卡”可减免全市国有旅游景点门票;凭“高层次人才就医服务保障卡”,可享受酒泉市医疗服务优待政策。

第二十五条 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才,优化市县两级职业院 校办学方向,每年为招商引资企业培养"订单人才" 200人以上。建立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制度,符合条件的带薪签约,以解 决招商引资企业技能人才短缺问题。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科研成果的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经市科技部门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巨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在享受省上500万元项目转化扶持资金基础上 , 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 ;引进人才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在享受省上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基础上 , 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七条 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 ,对符合项目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 1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招聘企业须与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zui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招聘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 职业培训补贴。

第八章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八条 落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领导包联和协同推进机制,推行企业创新孵化时必访、经营困难时必访、登记纳统时必访、战略调整时必访、增资扩产时必访、筹备上市时必访的“六必访“机制,实现全过程全天候为企业服务。实行重大项目代办服务,积极推行零接触、不见面审批。

第二十九条 落实《 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 2 024 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2 022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 02 1 年版 )》, 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强化知识产权、zhengfucaigou等合法权益的保障,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第三十条 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用地“多证合一”改

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各类招商项目,将选址论证、踏勘论证、节地评价、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等合并开展,实行“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对重大招商项目暂未批准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相关审批手续在用地批准或报部门审批前宪成。

第三十一条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将“一网通办“范围拓展到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推广"一照通行”改革,实现重点经营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证照、信息”一码展示"。探索”一证多址”改革。推行投资项目材料清单制,根据企业承诺,对已纳入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即时办结。加快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对招商引资企业采取直接取消、数据共享、部门协同、告知承诺等方式,推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无证明”办理,zui大限度实现企业办事材料"免提交”。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类园区管委会围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开 展区域评估,招引落地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 批,加速项目落地、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流程,招商企业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可自主查询,未压覆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立等可取“。

第三十四条 严格兑现向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权益。 健全招商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推广“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强化对企业诚信 经营的激励约束,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或建成投产的招商项目,相应缩短其享受支持政策的期限。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招引项目如因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与国家和省级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级文件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标准或其它支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享受了新能源kaifa资源配置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中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六章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招商项目奖励资金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市本级、落地项目所在县(市、区) 4 : 6的比例分别承担。对涉及酒泉经开区(高新区)的扶持奖励资金,按照酒泉经开区(高新区)企业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分享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招商引资企业,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高新区)可根据区域发展特点,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参照本政策制定差异化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工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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