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收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所有材料(出具通知)。
步骤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允许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如需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核实事项通知书》,并作出核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一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注册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需要提交材料进行处理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签署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必须在注册前提交经批准的项目,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根据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但应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XX分公司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A4型纸应用于提交的申请和其他申请材料。
2、上述项目未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3、上述涉及股东签字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依法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并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