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一般是当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实缴完毕,故而不少公司选择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进行减资操作。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既直接关联公司资本确定与维持原则,又涉及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公司减资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
减资的流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资的具体操作必备事项: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股东会决议;3、通知债权人;4、登报或者公告。正常情况下需要同比例减资。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