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公司加盖公章,并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当在提交复印件时出示原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当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完所有变更手续后,领取新许可证时,需要将原许可证所需的全套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及原许可证原件交回登记机关注销(一般城市营业执照无配套IC卡,只有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IC卡),方可换取新的公司执照。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是企业变更登记的一种。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时,应当向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应说明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理由);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鉴证章);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