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应携带《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申请设立。
2.接受。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现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更正。符合要求后,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并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现场调查。在发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评估。
4.审批决定。材料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证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不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