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危品(经营)道路运输许可证,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4、拟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证书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