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化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油站设计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与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项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项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