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代码证);
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
4、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5、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6、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7、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
8、工作规范和章程;
9、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