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多举措规范车损案件鉴定
为进一步规范车损案件鉴定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风险评估机构,维护公正,市法院近日出台《车损鉴定相关规定》,采取“三方到场”“协商费用”“规定时间”的方式,对车损案件鉴定程序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车损价格鉴定客观公正。
“三方到场”,即验损过程必须经原被告及鉴定机构三方到场,对损失项目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并附照片证实。文件规定,鉴定机构要保证鉴定价格与实际修复相符,拆解验损前鉴定机构必须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配合验损并留有证据。三方到场验损确保了鉴定的公开公正,产品风险评估,有效遏制了少数投保人利用物价评估的程序瑕疵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协商费用”,芜湖风险评估,即针对鉴定费用有时过高的问题,采取由辅助室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办案部门的主持下与鉴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委托费用的确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准,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对协商不成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摇号确定下一鉴定机构。
“规定时间”,即针对鉴定时间过长问题,文件规定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延长期限,鉴定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委托工作。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的,经二次延长仍不能完成的,将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鉴定机构。同时,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鉴定机构,一年内不再向其委托。
交通事故根据法院第七十七条第壹款规定,“国家ji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从目前证据规则来看,不管我们如何对公文书证的证明力规定进行评价,都涉及到一个如何保证公文书证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体现出其真实性客观性优于一般书证的问题。因此,对于公文书证的认定应当十分谨慎。不能将与国家ji关或社会团体有关的书面资料一概称为公文书证,进而将其证明效力凌驾于其他书证之上。细致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的分配举证责任,是实现公正裁判的有效途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估标准的适用:不同标准衔接适用的思路。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取代了公an部1992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16年4月18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无论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风险评估在线咨询,还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均是有关实体问题的鉴定标准,而实体问题的鉴定标准应当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即适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实施的鉴定标准,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并没有废止,不论鉴定的实际时间发生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前还是废止后,均适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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