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条件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
1.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6.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