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派遣单位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企业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仍然可以依据该约定向派遣单位追偿。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员工被派到用工单位,建筑劳务派遣,接受用工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从外表上看,员工代表的是用工单位,从事的是用工单位的"职务行为"。可是当纠纷发生时,责任的判定却牵涉到派遣单位。例如,企业使用了劳务派遣单位派来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外出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企业和派遣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传统侵权法理论对职务行为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是采用"替代说",即侵权行为的时空点是发生在履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的职务范围内或与职务范围有牵连或因果关系,在此前提下,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在上述驾驶员的例子中,如果严格按照现行侵权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应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用工单位并没有赔偿义务。
随着劳务派遣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务派遣公司成为企业减少用工成本的良好途径。通过劳务派遣既可以充分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依法主张权利,又可以有效制约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拒绝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劳务派遣公司,对规范当前劳动力市场用工行为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那么具体劳务派遣公司能从哪些方面给企业处促进发展呢?
1、简化管理程序。
劳动派遣公司组织负责为用人单位进行人员招聘、入职离职、签定劳动合同、核定缴纳社1保费及日常人事管理等劳动事务工作,芜湖劳务派遣,有效减轻用工单位负担,1保证其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的竞争。
2、减少劳动争议。
由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也是由劳动派遣组织负责协调处理,给用人单位减轻了压力和负担。
3、分担风险和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的是劳动派遣公司组织的员工,因此不占用人单位编制。工资、福利、社1保费等项支出不计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也不在用人单位劳动统计、劳动年检的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来说没有任何风险和责任。
随着市场化用工深化改革,我国企业主流的用工形式逐渐形成包括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三足鼎立”之势,其中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作为相对较新的用工形式,隐含着较多的法律风险。
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无疑是蕞直接、蕞稳定、蕞可靠的用工形式,但这往往会面临较高的用工成本与用人单位责任。考虑到目前大量国有企业与集团公司对于正式员工的编制有着较为严格的管控制度,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及制度风险,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作为正式用工的补充,逐渐在市场上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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